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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地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4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策文件,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等措施,在2017年年底前,我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记者 陈鹏 实习生杨婷)

关键词: 上海等地 养老保险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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