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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骗到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损失70余万,银行被判赔偿14万

中华网财经11月8日讯,此前,丰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诈骗人员诱骗老人到工商银行云岗储蓄所办理业务,最终骗取老人70余万元巨款,银行因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过错被判承担亏损部分的20%。

2020年3月29日,张某接到一个自称天津市和平区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女性)电话,告知张某在光大银行透支了11000余元,在得知张某没有光大银行卡后,建议张某报警,并接通公安系统电话。对方自称公安系统人员,并告知张某牵扯到大案要案和手机被人盗用,让张某更换手机,不要告诉他人,随时保持联系。

在自称公安系统人员的指示下,张某于次日前往其持卡的工商银行云岗储蓄所办理手机银行及电子密码器等业务,该储蓄所柜台为其办理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同时张某在营业员协助下于自助机上办理开通了银行卡个人电子银行、对外支付等业务并领取了关联认证介质密码器。

自称公安系统人员要求张某多次使用密码器进行一系列操作,并将输入密码后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号码告知该人员。

两天之内,张某该银行账户发生十几笔转账汇款,共计701975元转入他人账户,直至接到警方电话方知被骗。

张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认为该银行违规为其办理了电子银行业务,未履行相应的审查、风险提示义务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卡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信息,在交易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涉案账户资金损失系张某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造成。但该案中,案涉储蓄所未按人民银行规定与张某约定对外支付限额,存在过错。在张某办理电子银行和领取电子密码器过程中,该储蓄所营业员未在开通电子银行过程中以显著方式直接告知张某密码器的使用风险,未在储户勾选认证介质时同步就该介质风险进行释明,办理流程与电子密码器的大额支付风险不相匹配,该储蓄所就电子密码器的风险告知存在欠缺。

张某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系其未履行密码保管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案涉储蓄所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交易业务时缺乏对储户合同权利的尊重,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对张某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丰台支行陈庄储蓄所赔付张某损失14万元。因主要责任在张某,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该案经过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 老人 工商银行 办理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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