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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长园集团向股民赔付5300余万,亦有部分调解获赔

2021年12月10日晚,长园集团公告,12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起诉标的约14,774.06万元,法院判决长园集团赔付投资者5,317.01万元。

长园集团同时披露,公司亦与17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补偿款等合计118.39万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代理了部分投资者索赔长园集团的案件,此次收到了投资者胜诉判决,其称法院系对若干案件分批判决,后期可能还有部分案件是除了起诉上市公司长园集团还起诉了有关责任人的,近期也将判决。

据了解,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有四个争议点,其一,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二,如果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其三,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四,长园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长园集团应当对各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2020年10月23日晚,长园集团(600525)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长园集团违法事实为: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上述证监会的处罚结论构成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根据前期判决,在2017年3月14日到2018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经过依法测算存在损失的,也将获得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

在10日的公告中,长园集团提示,前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前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许峰律师称,目前还不知道被告是否会上诉,有部分原告投资者可能认为胜诉比例较低,会考虑提起上诉。不管前期案件原被告双方是否上诉,后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继续提起索赔诉讼,近期会继续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值得关注的是,10日晚,长园集团还发布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基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量及时间安排等实际情况,公司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同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拟改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对于上述变更,上交所火速发出问询函,认为长园集团公司短期内反复变更年审会计师,但未充分说明原因和合理性,要求长园集团及相关中介机构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事项。

关键词: 长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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