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上的文明力量——从厦门“过街立矩”看法治如何为城市治理护航
2023-08-04 05:46:18
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幼教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乐于奉献,有团结协作精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7月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符合幼儿园工作要求。
(二)具体条件
1.教学岗位人员
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2.保育岗位人员
(1)具有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
(2)持有保育员证;
(3)已缴纳社保,且至退休时(女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7月以后出生),报名时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3.保健岗位人员
具有医学、护理、保健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士(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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