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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或迎去库存大招?传“房票安置”将替代“回迁房安置”

广州旧改补偿措施,或将迎来大变化。

据财新网8月18日报道,广州市住建部门正在讨论用“房票安置”替代过去的“回迁房”安置。


(相关资料图)

巧合地,一份有关《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建议稿)》的文件近日流出,引发广泛讨论。

据第一财经25日消息,其向广州12345便民热线进行了求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但确认近期一些部门在开展房票安置可行性研究工作,但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

看回网传的这份“意见稿”,不同于以往城中村改造,开发商需建设实体回迁房安置拆迁户,该文件的核心点在于将安置房转化为等额货币,领到补偿后的村民可以该房票凭证自由购买市面上特定的商品住宅、商铺、车位等。

而且,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限购

房票安置,不免让人联想到2015年轰轰烈烈开启的“棚改货币化安置”

即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一定货币补偿从而取得房屋产权。当年,手上拿着高额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大多数会直接进入楼市,帮助房地产高效去库存,尤其拉动了三四线城市住宅销售快速增长。但也带来了房价快速上涨的“副作用”,挤兑了普通居民在购房上的需求平衡。

而网传“建议稿”的房票安置,似乎也在规避这些“副作用”。与直接发钱不同,先以“房票”作为货币补偿凭证,该凭证优先兑换特定房源等。

当然房票也有一定的自由度,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转让他人、兑换现金、购买的商品房不计入限购套数、可叠加商贷公积金、优先在本区使用。

而且,文件中还释放了政府的优惠信号:中心城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2%的政策性奖励,外围城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5%的政策性奖励。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迁费

但是,也有不少市民提出了疑问,最为关键的莫过于房票金额如何评估,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村民对拆迁补偿是否满意。此外,如果不想要房票,能否选择其他方案……

可以确定的是,目前房票安置的“建议稿”还有许多模糊定义亟待解决。但广州也并非无例可循。

据统计,目前已有近30个城市推行房票安置,重点城市包括厦门、南京、郑州、贵阳、温州、鄂州等。

图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图源:财联社

若广州真的施行房票安置,那么也是首个对此有动作的一线城市。

未来,房票安置会释放一波“土著”购买力吗?能提振低迷的楼市成交量吗?政府、房企、村民能实现三赢吗?就看各界如何下好这盘棋了。

以下是网传《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建议稿)》全文: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建议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三)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各类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包括政府收储、统筹做地和“三旧”改造等不同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各区发放的房票优先在本辖区内统筹兑换安置,对本辖区范围内房票房源不足以满足安置需求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在广州市内其他区统筹存量房源。

二、 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四)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按照广州现行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基础补偿金额是房屋价值的等价转换。

(五)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比例分区确定,并列入房票票面金额。中心城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2%的政策性奖励外围城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5%的政策性奖励。同时以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迁费

(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七)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 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八)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 学区 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三、房票补偿规则

(九) 房票核发。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由相关区政府指定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票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持有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十)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

1.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扣除房票奖励后,兑换成现金;

2.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85%,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85%(含),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十一)房票转让。在满足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将 房票转让 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通过转让形式获得房票的受让人需具备广州购房资格,并满足广州限购要求。

(十二)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城中村改造项目辖区范围内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以及安置房。其中,被征收人家庭在满足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可使用房票购买上述非住宅房源(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

上述具体房源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相关区政府 收集、发布,纳入房票系统统一管理。

(十三)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置房产,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或完成产权过户后,房地产开发商向相关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办理结算。

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四)房票管理。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应在房票票面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四、 房票补偿相关配套措施

(十五)构建房票系统,公开房票交易信息,支持持票人通过系统查看、使用其名下房票,可以发起房票转让,查看房源,房票购房,兑付房票等功能。

五、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六)房票安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各辖区房票安置资金到位后,应存入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十七)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为房票核发人。

(十八)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十九)房票结算流程:

1.政府部门以分期支付的方式与地产开发商结算房票资金,被征收人完成房票购房后支付票面金额的10%,城中村土地拆迁平整后支付票面金额的20%,城中村土地出让(划拨)后支付票面金额的70%;

2.房票核发人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二十)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六、组织领导

(二十一)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七、房源筹措

(二十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鼓励央企、国企和有实力的民企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八、监督管理

(二十四)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其他

(二十六)实施房票安置后,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年XXX月XXX日。

(二十八)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部分资料参考:《棚改政策的发展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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