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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台湾地区进口聚碳酸酯存在倾销 海关总署发布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


(资料图片)

8月15日,海关总署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总署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

该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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