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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主播和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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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主播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每个案件都不一样,有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有的是普通的合同关系,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有以下3点:1、公司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公司有注册);2、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3、劳动者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主播直播内容和时间可自己决定不受公司约束;2、主播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3、主播获得的收入是自己直播收入的分成不是工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云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艺人合作基本章程》,该《艺人合作基本章程》合法有效。从《艺人合作基本章程》内容看,约定云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收取刘某服务费、刘某收入的方式等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从双方实际履行来看,云某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直接劳动管理,刘某通过云某公司在酷狗平台上注册账号,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刘某的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均由刘某自行决定,亦无需遵守云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尽管双方对刘某的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云某公司可就直播时间、直播形式进行管理且在后台监督,但刘某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其直播行为也无法看出系履行云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理解为刘某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而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云某公司对刘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从经济收入来看,艺人合作基本章程对见习期艺人和正式艺人的收入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刘某直播后前2至3个自然月可选择保底时长补贴或业绩分成补贴获取收入,成为正式艺人则无保底需按业绩分成,可见云某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刘某直播收入的多少,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也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从长远来看并不是刘某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可见,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给刘某的费用,是根据刘某通过网络直播获得的收益,按照《艺人合作基本章程》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云某公司不能直接影响刘某的收入,云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的费用不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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