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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6月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有关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会,要求各医疗机构不得出现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变相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会议宣读并下发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行政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药品政府指导价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违反规定差率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得混淆方法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立即开展自查工作,检视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针对存在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经行政指导仍未规范整改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将依据《价格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关键词: 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指南 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医疗服务项目 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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