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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刑法|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第36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罗马民法大全:善意购买人被认为 不知此物为他人之物或者以为出卖人有权出卖此物的人,如认为出卖人是代理人或监护人的人。(莫德斯汀《学说汇纂》第5卷,范怀俊、费安玲译)

(摘引自《中国刑法评注》,法律出版社)

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代理。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代理。其成立的要件包括:一是主体要求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二是行为范围要求为该人员行使的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外观要求为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满足前述要件之后,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员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效力依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可变更、可撤销、违法等评价后,之后果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实务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会出现“执行其职务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没有授予相应职权”为由主张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对此,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作了否定性的评价,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以“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没有授予相应职权”相应证据之外,还需要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否则不得免责。(子昀)(公众号文字仅限于学习宣传普法使用)

(图片选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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