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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家生产轩尼诗等洋酒131万元 网店、微店直销还供货KTV

日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决书。该县三名男子在自家生产并销售轩尼诗等多款假冒洋酒,销售金额高达131万余元,被法院总共处以罚金158万元,三人中最高的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家里生产假酒,同一款产品贴上不同品牌的商标

根据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1623刑初384号描述:出生于1996年、小学文化的河南省商水县农民王某某1自2019年3月以来,伙同出生于1975年的文盲王某某2,与另一名出生于1975年的文盲王某某3,在自家生产销售轩尼诗等假冒洋酒。

被告人王某某1负责购买原液酒,假冒的轩尼诗等外国著名品牌酒标、酒瓶等,由被告人王某某2与王某某3进行灌装,三人在同一种产品上贴上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持有人有限公司等的注册商标,并利用网店及微信进行销售,生产、销售数额共计1311805.52元。 

根据判决书描述,他们将假冒洋酒销售给多名个人客户,还销售给千岛湖KTV、轩裴酒业、素研国际等公司。

由于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1日对三人进行刑事拘留,并于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

2020年9月1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由于证据确凿,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良好,现家庭成员均被刑事拘留,请求从轻处罚,部分人适度缓刑。

罚款158万元,三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不过,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此外,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525.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键词: 轩尼诗 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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