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科创板IPO二次过会:净利润如坐过山车 原会计师存7宗违规
中华网财经讯,3月17日,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18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首发获通过。利元亨曾在2019年6月25日首发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议,但在2019年9月24日,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文件。利元亨本次发行股份为2,2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7.95亿元,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
资料显示,利元亨主要从事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锂电池、汽车零部件、精密电子、安防、轨道交通等行业提供高端装备和工厂自动化解决方案。公司是国内锂电池制造装备行业领先企业之一,已与新能源科技、宁德时代、比亚迪、力神、中航锂电、欣旺达等知名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专注服务锂电池行业龙头客户的同时,积极开拓汽车零部件、精密电子、安防以及轨道交通等行业的优质客户,提升在智能制造装备行业的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科创板首批受理的9家企业之一,利元亨在2019年6月25日首发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议。但在2019年9月24日,利元亨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直至同年10月18日,利元亨的科创板审核进程已经变更至“终止注册”,成为科创板首家终止注册的企业,也是科创板第二家终止注册之后再次上会审核通过的企业(此前2020年4月27日终止注册的博众精工二次上会通过)。
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周俊雄通过利元亨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0.7611%股份,通过弘邦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2211%股份,通过奕荣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5219%股份,其配偶卢家红直接持有公司3.5748%股份,周俊雄和卢家红夫妇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0.0789%,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利元亨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6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为2,2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IPO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会计师为安永华明,律师为北京国枫。
利元亨拟募集资金7.95亿元,其中,5.67亿元用于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1.28亿元用于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原申报会计师执业利元亨IPO过程中存在7宗违规
2020年1月,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7、129号)显示,经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在执业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7宗违规:
1.正中珠江未对2017年审计报告日前未回函的31份往来询证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正中珠江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部分往来询证函由保荐机构代为发出或收回,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正中珠江对部分无效的往来询证函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4.正中珠江将成本确认与分摊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执行原材料出库计价测试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正中珠江发出往来询证函共245份,审计底稿中未详细记录筛选询证函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6.正中珠江对部分往来、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未在审计底稿中予以及时、完整地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7.正中珠江未及时将2018年制造费用分摊测试程序相关工作底稿予以归档,且未在存货底稿中予以索引、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正中珠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条的规定。陈昭、林恒新作为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除上述违规被点名外,正中珠江在一年内被监管部门点名7次。2019年4月8日,正中珠江执业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5月9日,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正中珠江会计所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是因其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7月5日,正中珠江执行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问题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8月14日,正中珠江执行的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收福建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8月28日,正中珠江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存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11月6日,正中珠江执业的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收安徽证监局警示函;2019年12月31日,正中珠江执业的猛狮科技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存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利元亨本次IPO,会计师更换为为安永华明。
业绩呈增长趋势,净利润波动如坐“过山车”
招股书显示,从2017年至2020年,利元亨营业收入呈稳步增长态势,从2017年的4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4.3亿元,增长了2.57倍;归母净利润从2017年的3580.15万元增长至2020年的1.4亿元,增长了2.92倍。
归母净利润上市前呈现突然性增长。利元亨在2019年3月第一次提交招股书,招股书中显示的报告期,为2016年至2018年。可以看出,利元亨在提交招股书前的2018年,归母净利润忽然间有了突飞猛进的提升,相比2017年同比增长达2.54倍。
2021年再次提交招股书时,利元亨的财务数据多了2个会计年度2019年、2020年。同样是在第二次提交招股书之前的2020年,利元亨的归母净利润获得了同比50.89%的增长。而中间的2018年至2019年,公司的归母净利润不增反降。呈现出明显的“过山车”波动形状,且快速增长均发生在提交招股书前一个会计年度。
现金流方面,2019年至2020年前9个月,利元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9121.48万元、-6806.52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8067.17万元、-12053.72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7379.57万元、42559.66万元。除筹资活动外,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均为负数。
另外,2017年至2020年前9个月,公司应收账款(含分类为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597.84万元、10463.39万元、17019.62万元和40076.71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收款的票据结算比例分别为47.38%、80.85%、84.31%和85.1%,主要是因为第一大客户新能源科技主要采用票据结算,且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与新能源科技持续保持合作,公司票据结算比例较高的情况短期内不会发生改变。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且存在持续为负的风险。
实控人堂弟虚开发票187.38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利元亨历史关联方之一的利元亨精密(2016年12月注销),由利元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俊雄与其妻子卢家红及其堂兄弟周俊杰共同出资设立。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利元亨精密时任总经理周俊豪(周俊雄堂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187.38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7.38万元。经判决,利元亨精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25万元(已缴纳);周俊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
利元亨表示,周俊雄在2011年至2013年11月股权转让前虽然为利元亨精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其负责总体把控公司业务和研发的战略和方向,并不负责利元亨精密具体的生产、采购、财务等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周俊雄在案发前对周俊豪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另外,在利元亨精密单位犯罪中,周俊豪所使用涉案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为周俊雄,为周俊雄所开立。利元亨表示。该账户开立后主要是利元亨精密日常经营使用,并未被周俊雄个人使用,实际用于利元亨精密日常经营,并由周俊豪实际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利元亨精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期间绝大多数时间由周俊雄担任实际控制人,并且涉案银行账户由周俊雄所开立,然而公司却表示周俊雄对单位犯罪的情况“并不知情”,最后是周俊豪承担了所有罪责。
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9月撤回上市申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现场检查及对原申报会计师监管措施涉及发行人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2)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前次撤回上市申请后新增股东的核查方式及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认定周俊豪为利元亨精密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管理公司的理由,2011年至2013年11月周俊雄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实际管理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周俊雄是否应为利元亨精密无法正常经营承担责任,发行人承接了利元亨精密的业务和资产,是否需要为其潜在债务承担责任。
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将相关法院裁定书作为依据是否准确、无误导。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2019年发行人其他领域制造设备收入分别为1,319.08万元、1,023.53万元、1,018.58万元,2020年1-9月大幅增长至14,765.51万元的原因;(2)2019年及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并大额为负的原因、销售收现比率大幅下降的原因;(3)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较高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8年至2020年期间离职的激励对象股权转让价格均为1.77元/注册资本的商业合理性;(2)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约定“转让价格由控股股东与激励对象协商确定”,发行人股份激励给员工是否存在服务期等条件才能归属,是否应按服务期间分摊股份支付费用,发行人一次性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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