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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窖集团与兴泸集团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泸州老窖:控制权未转移

中华网酒业5月28日讯 今日晚间泸州老窖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老窖集团”)与第二大股东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泸集团”)于2015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于近日收到老窖集团通知,老窖集团与兴泸集团于2021年5月2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泸州老窖表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制权未发生转移,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老窖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泸州市国资委,其直接和间接控制我公司股份不变。

根据公告显示,泸州老窖集团与兴泸集团均为泸州老窖股东,分别持有泸州老窖股份26.02%和24.99%,共计51.01%。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公司主要股东按一般理解应该是这些股东的股份加起来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0%,或者他们的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权超过50%。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意味着双方联合起来做出的决定将会是统一,无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其他人可以提意见,但基本也就止于提意见了。

本次协议签订后,双方将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一)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意见为主。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公司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对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五)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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