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 不得变相放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中央企业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业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主体,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厘清管理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治理水平。要将有效管控与激发活力相结合,合理开展放授权,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落实重大事项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在重大问题上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杜绝“内部人控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考核监督,将服务主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合规管理、内控执行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大权重。
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控部门的资源配置和作用发挥。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断提高租后管理能力,定期开展租后检查,分析判断承租人真实经营情况。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
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中央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风险项目处置进展。
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国资委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国资委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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