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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贷等,福州农商银行7家支行共被罚310万

中华网财经8月9日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7家支行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罚款共计31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截图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因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且对陈碧云给予警告处分。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因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北支行,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因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

福州农商银行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至今已70年发展历史的福州城区农村信用社,是福州市历史最悠久的金融机构之一。2011年1月11日,福州农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革。目前,福州农商银行设有18个职能部门,1家营业部、21家一级支行、7家二级支行,1家社区支行、36家分理处,1家村镇银行。

至2020年末,在职员工700多人。资产总额535.80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319.31亿元。负债总额503.0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35.71亿元。不良贷款余额6.78亿元,不良率2.12%,信贷拨备覆盖率154.80%,拨贷比3.46%。累计实现各项收入22.43亿元。所有者权益33.89亿元,股东1146户、注册资本18.60亿元。

关键词: 福州 被罚 支行 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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