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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能源资源的进口税收政策:

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的项目、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有关进口税收。对符合规定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政策将有利于增强我国油气勘探开发能力和应急救援水,促进天然气资源引进利用,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记者 赵建华)

关键词: 能源资源勘探 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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