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出新规,规范发展单用途预付卡市场
5月28日,为规范发展本市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最高拟处3万元罚款。例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不得随意划转资金。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
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此前曾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商家通过销售预付卡收到的资金,监管和法律层面的要求还应该更为严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第25、26条对资金管理有一定规定,实际上监管还要进一步到位,需要对因为预付卡资金处理不当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处罚。“如果允许收预付款,但没有严格监管资金流向,就会出现商家滥用资金的现象。否则当商家出现破产情况,自然拿不出钱来赔偿消费者。”(记者 赵述评 蔺雨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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