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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从5方面对 “两高”项目提出管控要求,遏制其盲目发展

8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海南省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专门出台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市县通过强化环评、排污许可及监管执法,对“两高”项目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通知从加强源头宏观管控、严格环境准入、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强化监管执法、确保政策落地生效等5方面,对 “两高”项目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源头宏观管控方面,各市县要将“三线一单”作为“两高”行业布局、“两高”项目落地的硬性约束,强化规划环评约束,以“两高”项目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在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时,应同步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环境准入方面,所有新(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等要求。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削减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或“倍量削减”。

减污降碳协同方面,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应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同步开展碳评工作,鼓励现有“两高”企业积极开展现状碳评工作,摸清碳排放现状,主动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试点开展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监管执法方面,核发“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时,要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写入排污许可证,并在开展按证监管检查工作时,重点检查依法注销或变更减排量出让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按证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延续、未完成整改的“两高”企业要及时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从严查处。

此外,海南将从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关键词: 海南 “两高”项目 生态环境防控 盲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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