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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残疾人托养机构资金补助的办法


【资料图】

一、补助机构范围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为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社会服务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二、托养机构及托养对象条件(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正式运营1年以上。2.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3.服务场所应有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4.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5.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6.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条件的机构,应将其托养至专业的精神康复机构。2.处于就业年龄段。3.无传染性疾病。4.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5.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及意愿。6.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照托养机构实际托养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所需资金由银川市财政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所增加资金自行承担。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已享受《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办规发〔2020〕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宁残联发〔2019〕53号)规定的补助政策,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四、申报程序

托养机构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登记表》《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对象登记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册》(见附件1-3),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执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托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托养机构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四)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6月底前按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残联,市残联、财政局实地审核后,8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托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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