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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直播间出现虚假宣传,平台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蓝鲸TMT频道3月2日讯,据央视新闻报道,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解释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网络直播间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刘敏介绍,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这种情况下,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央视新闻报道,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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