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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商行一经理受贿250万判5年

为他人居间介绍贷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合计近300万元感谢费,成都农商银行两员工王欣、张艳日前因受贿罪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及判二缓三。

据和讯网了解,王欣,男,1978年出生,于2016年7月任成都农商银行营业部公司业务二部经理,主持部门日常工作,负责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各项业务的营销、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等。

而张艳(女,1987生,研究生文化)的直接上级为王欣,其于2015年5月被聘任为成都农商银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资料、分析客户经营能力和风险因素,制定申贷方案,撰写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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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0日,也就是在王欣刚刚担任成都农商银行营业部公司业务二部经理期间,张某1以“道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江安县开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务咨询协议》,该协议约定:绵阳商务公司为江安县水投公司提供1.8亿元的商务咨询计划,咨询费为450万元,水投公司引资成功当日支付。

事后,经张某1居间介绍,同年7月26日,江安县水投公司与成都农商银行签订借款2亿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成都农商银行于同年8月3日、9月26日分两次共计借款2亿元给江安县水投公司。江安县水投公司于同年8月5日按约支付张某1咨询费450万元。

行贿人张某1的证言称,“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的一天,他同王某一起喝茶时,王欣先给王某打电话,随后又打电话给他,并在电话中明确提出450万元居间介绍费中要250万元,王欣拿去具体怎样处理他不管。他想到王欣是成都农商银行营业部业务二部的负责人,放款需要王欣签字同意,他与王某商量认为,如果不拿钱,贷款很有可能就放不出来,就答应拿给王欣250万元”。

而成都农商银行向江安县水投公司放贷后的不久,张某1为感谢王欣、张艳在办理借款业务过程中的帮助,张某1送给王欣好处费250万元,而王欣获款后,将其中14.5万元以转账方式分给被告人张艳。

王欣供述,事后,“余下的钱,用50万元买了一辆雷克萨斯RX200T,用89万元在天府新区麓湖生态城购房付首付,余下的生活用了一些,还信用卡用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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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在收到14.5万元的“奖励”之后,她将14.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尝到甜头的她胆子和胃口也逐渐变大。

在“成功办成”上述业务之后,2016年12月13日,张某1又以成都汇诚信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江安县水投公司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江安县水投公司委托成都信通公司向成都农商银行联系和协调3亿元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而江安县水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银行贷款方案,分两次支付成都信通公司财务咨询费500万元。在银行第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咨询费330万元,第二笔银行资金到位后30日内支付财务咨询费170万元。

张某1供述,其后来在与张艳接触过程中,得知王欣在第二期放款业务中作用不大,张艳说其能放款,而且也考虑到第一期王欣要钱比较多,而且这次提出扣除税费后要35%,故决定第二期江安县水投公司的3亿元贷款业务与张艳合作。

不久后的一天,张某1与张艳约好在成都益州大道和天府一街交界处见面,并告诉张艳第二期放款居间费是500万元,其中包含税费50万元,实际可控居间费450万元,其中225万用于感谢江安有关人员,余下的他分125万元,张艳分100万元。

事后,经张某1居间介绍,2017年2月3日,江安县水投公司与成都农商银行宜宾分行签订3亿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成都农商银行于同年3月9日借款3亿元给江安县水投公司。江安县水投公司按约扣除50万保险费后,分别于同年3月22日、4月20日将余下的咨询费450万元支付给张某1。

不过,张某1收到上述咨询费后,用母亲廖某名字的招商银行卡里只取出30万元(100元面值,共三捆),用蓝色防水公文袋装好,在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某小区外面送给被告人张艳。而后来,张艳用这笔钱把还清了车贷的钱。

法网恢恢两人犯受贿罪 王欣判刑5年张艳判2缓3

法院认为,王欣、张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被告人王欣受贿250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艳受贿44.5万元,属数额较大。

虽然王欣的辩护人提出,王欣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法院也予以采纳。但王欣受贿金额已达250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辩护人提出对王欣适用缓刑,于法无据,法院并不予采纳。而张艳的辩护人提出,张艳系坦白,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王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欣、张艳已退出的赃款共计230万元予以没收。同时继续追缴王欣的违法所得50万元,上缴国库。

关键词: 成都 商行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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