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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湖商银行员工因领导授意违法放贷271万被判刑

建德湖商村镇银行梅城支行原客户经理曾路在时任支行行长授意或某虚同意下,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向10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7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执行,并处罚金3.5万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曾路在担任建德湖商村镇银行梅城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时任梅城支行行长刘勤(另案处理)的授意或默许同意下,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他人借名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且冒签担保人名字等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信贷员的职责,不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以及借款用途、资金去向、偿还能力等环节,不调查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实际财产权属情况,在未开展贷款调查的情况下随意编写贷款调查报告。

曾路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建德湖商村镇银行向10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71万元。

曾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曾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本案系共同犯罪,曾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同时曾路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曾路适用缓刑。依法判处曾路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关键词: 建德 员工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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