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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成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注: 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 r为“转”的符号。 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104称为万,108称为亿,1012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关键词: 计量单位 辅助单位 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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