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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外资准入正式启用“负面清单”模式

民航业外资准入正式启用“负面清单”模式。2月9日,在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杨颖明确提出,由于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国家外资管理方向和有关规定不一致,民航局已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民航领域政策会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及其后续修订执行,实施“非禁即入”的模式。

杨颖提出,新规实施后,民航主要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外资准入政策也由原本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

在透明度方面,民航外资准入限制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外商可在全国“一张单子”上了解民航领域现有开放水,并及时掌握后续政策调整情况,实现“一单尽列、一目了然”,大大提升了政策透明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民航业的政策和营商环境更加公、透明。

另外,上述调整还简化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升了投资便利化水。据杨颖介绍,为外商投资民航业营造良好环境,民航局在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同时,取消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工作衔接,民航局还发布了相关通知,提出通过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外资企业制度交易成本,提升投资的便利化,为外资企业创造更便利和更完善的营商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杨颖还表示,从以往民航利用外资情况看,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我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为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民航在扩大开放、对外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如此前出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将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1月,《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民航领域也依法启用新模式。在民航高级经济师王疆民看来,“非禁即入”的方式,给我国民航业引入外商制造了更多可能,“受疫情影响,我国一些中小型航空公司承担着较大的经济压力,急需引入更多投资方,来盘活现有资产。而且从大环境来看,我国航空业务恢复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很大,对外商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方向。此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民航业的环境,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记者 肖玮 杨卉)

关键词: 民航业 外资准入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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