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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出19条细化措施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日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短板,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4个方面提出19条细化措施,维护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意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源头治理。指出台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应承担各自相关法律责任。对依托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劳动者,与台企业之间属于民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推动台企业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加强用工数据监管。针对年来社会关注的台企业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关系和用工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明令禁止的规定。

《意见》着力补齐权益保障制度短板,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意见》设专章重点补齐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短板,明确其享受合理工资报酬,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畅通矛盾纠纷处理渠道,保障民主协商权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户籍限制等权益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其最现实、最迫切的权利和利益需求。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生活、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意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了优化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经办、子女教育和文化服务等方面的措施要求,积极构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城市综合配套等公共服务模式。

关键词: 江苏 细化措施 新就业形态 新业态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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