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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起施行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聚焦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立法需求,从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角度精准切入,注重回应市场主体的呼声和期待,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更便利,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在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把握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提高登记管理服务水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在强化简政放权,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发展意愿,提升登记各环节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迁移登记,应当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登记便利度。

此外,在规范信息公示,倡导诚信自律,强化信息透明和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公竞争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台公示。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当自行公示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了市场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中以作出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关键词: 天津 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 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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