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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企业参展将给予补助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4月22日前社会各界可就办法内容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办法将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结合聚焦我市千亿产业链、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办法明确提出,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纳入市工信局和市商务局的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的内容有哪些?办法指出,支持的内容包括国内展览会(含政府主导展会、重点产业展会、行业专业展会和综合性博览会)、行业产品对接会及相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其中,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的补助标准为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为计算依据,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一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市政府同意组团参加的重点展会和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场参展,给予参展企业不超过展位费100%补助,封顶额度同基本补助标准,展位费补助直接拨付给参展企业。办法还明确了展团承办单位和公共布展的补助标准。

关于行业产品对接会的补助,办法要求,对接会规模需满足每场对接会参会企业须达30家以上,补助标准为政府部门或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在厦门举办的,每场次补助5万元;厦门以外地区举办的,每场次补助8万元。

【提醒】

展位要有“厦门”标识

办法还明确了参展企业和展团承办单位的条件,如参展企业须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法定代表人未列入涉黑涉恶联合惩戒名单,展位须标明公司名称,展位横眉板或其他明显位置要有较醒目的“厦门”标识等。

关键词: 开拓国内市场 资金管理 企业参展 展位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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