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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监管局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9日发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据悉,继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深圳于2012年及2017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等文件启动QFLP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深圳市已有155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7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4.5亿美元。

该《试点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下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股权投资咨询等业务。

此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朱族英)

关键词: 外商投资股权 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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