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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片区发布外资发展奖励办法 进一步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外资利用水,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实行)》等文件精神,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奖励力度,出台《外资发展奖励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在绥芬河市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外资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有资格申请。

到位资金奖励。在绥芬河市当年新设外资企业及增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在1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在5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10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以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结算)。企业符合牡丹江市和黑龙江省外资实际到位奖励的可同时兼得。

重点项目奖励。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项目,康养旅游、物流、新经济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地方贡献奖励。年度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增外资企业按其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扶持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的按90%的比例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可与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政策,奖励资金按月申请兑现。

创新案例奖励。对入住综保区、边合区内的属于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或对绥芬河市产生巨大促进作用的创新案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政策奖励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万元~50万元人民不等的奖励。

外贸发展金奖励。新到位资金和增资资金企业可优先享受外贸发展金扶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征定的前提下,享受重点保护企业待遇。

办法还明确了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间及审核程序,以及资金拨付办法。(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杜怀宇)

关键词: 绥芬河片区 外商投资 外资利用水平 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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