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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财经:朋友圈卖保险,如何规范监管?

“该款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上车从速!”“高保额、低保费,百万医疗险,你值得拥有!”……在大家的微信朋友圈里,可能经常会出现类似的保险营销内容。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销售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测算,去年互联网人身险实现保费1857.7亿元,同比增长55.7%;互联网财险保费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

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让人们得以更便捷地购买保险产品,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监管带来挑战。去年,中国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约1.99万件,同比增长近九成。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办法》起草情况说明中,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以制度修订为契机,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进一步优化互联网保险监管顶层设计。瞄准问题、厘清边界、明确规则,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政策明晰、务实管用。

具体的修订原则包括,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把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和规律,明确基本内涵和标准,划定业务红线,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构建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管住“大忽悠”的同时,也要让合规经营获得长足发展。监管部门表示,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究竟能不能在朋友圈卖保险?咱们一起来看看《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获得机构授权后,方可通过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营销宣传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保险营销宣传。这样做合规吗?

《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新渠道开展宣传、销售保险,首先要有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活动要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也要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不能“自由发挥”夸大其词。此外,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取得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也就是说,《办法》明确了“持牌经营”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驶入快车道,保险机构的创新在提速,但管理却没跟上,导致线上销售环节出现了很多问题,“被投保”“强制搭售”“投保易、理赔难”等行业痼疾又出现在线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销售是金融服务的起点,互联网销售的核心是销售页面展示,销售页面类似金融机构的柜台,直接决定了消费者能够看到什么产品,以何种方式购买,是销售行为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办法》明确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让消费者“买得明白”。

不久前,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对销售过程进行的“操作轨迹”进行认定与保存,目的是有效遏制销售误导,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去,在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上,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相关文件大都是可选链接,消费者不点击也不影响正常投保。这样的设置,无法保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履行了法定义务,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以及续保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果投保人没有点开链接阅读文件,就可能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充分,造成“货不对板”或引发理赔纠纷。

今年10月1日实施“可回溯管理”后,保险机构要对自营网络平台上的销售交易行为进行记录,特别是销售页面,应当可还原为可供查验的图片或视频。同时,对部分重要条款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眼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20年10月28日。大家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映,这样可以让《办法》更加完善,在支持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朋友圈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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