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办、校验、延续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深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期限等。
据了解,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首部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突破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等流程。此《办法》按照《医疗条例》的有关规定授权制定,根据该市实际情况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7类机构市里办理、5类机构区里办理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共有十二大类、三十多小类,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该分别在哪办理?《办法》里的规定一目了然。
根据《办法》,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急救中心;
(4)疗养院、护理院;
(5)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6)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
(7)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换句话说,以上七类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直接去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6-47号窗口办理。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
(3)中医馆;
(4)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5)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以上五类医疗机构在各区(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区(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登记中的职责范围,厘清了该市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的职责划分,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申请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