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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锡山支公司被罚30万

中华网财经讯,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锡山支公司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合计被罚款30万元。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

2019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15%。经统计,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21.84万元,涉及保单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3:与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负责人任许文的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任职通知和高管资格批复;

证据4: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业务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微信转账截屏的复印件。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19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在与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将部分直接商业车险业务录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车险业务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续费30.19万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余额27.74万元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所使用的账号,用于市场开拓。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5: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6: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及业务清单、相关业务手续费转账凭证;

证据7:相关保险中介代理协议、相关费用转账记录。

无锡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综上,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关键词: 中国人寿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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