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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示范案件已正式开庭

2021年12月27日,中毅达(600610,900906)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据了解,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此次开庭的是被法院选作示范判决的案件,后续同类案件或将参照此次案件判决思路处理,在此次正式开庭之前相关案件已在上海金融法院多次证据交换开庭。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代理原告投资者参加了27日的庭审,其介绍,此次中毅达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是根据上海证监局2020年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进行的,并非2018年处罚的继续,2018年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时效已过,但2020年处罚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尚在时效之内,并且还有超过一年的时间。

此前中毅达于2020年3月3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中毅达存在违法事实首先是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证监会认为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此外,证监会还认为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相关资金往来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中毅达未及时披露。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处罚结论,结合该案目前实际情况,两个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索赔时间条件,在2016年4月16日到2017年6月20日之间买入中毅达A\B股股票,并且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A\B股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的获赔条件法院会通过示范判决的形式确认。

据了解,在27日的庭审中,除了原被告双方出席庭审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外,法院还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核算,第三方机构也派员出庭对相关计算等问题作出说明。

股民提起索赔诉讼同期,中毅达公告显示,其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方式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组上市。

2021年11月19日,中毅达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议案,交易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2021年11月22日,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该次交易的申请材料。

资料显示,在上述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还通过了中毅达变更注册地址和公司名称等问题的议案。此前中毅达曾公告,拟将公司名称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注册地址(住所)迁至“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公司证券简称“中毅达”、“中毅达B”及证券代码“600610”、“900906”保持不变。

许峰律师介绍,中毅达公司名称以及注册地址的变更对投资者索赔没有实质性影响,2022年元旦后,其律师团队将继续向法院提交中毅达投资者起诉材料立案。

关键词: 中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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