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 公司 > 正文

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应符合八项条件

3月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证上〔2022〕21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转板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转板办法》同时废止。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向本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适用原《转板办法》。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4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的说明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转板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本所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原《转板办法》,在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北交所设立后,原精选层挂牌公司整体平移至北交所,精选层挂牌公司转变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原《转板办法》中部分条款表述需要调整。

二、修订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本次《转板办法》在保持原《转板办法》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精选层挂牌公司”相应修改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等。

三是明确上市年限连续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四是调整保荐要求相关表述。转板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原精选层或在北交所上市后发生事项,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

五是调整开盘参考价相关表述。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调整为其在向本所申报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北交所开市前向本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适用原《转板办法》。

关键词:

最近更新

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联系合作 招聘信息

Copyright © 2005-2018 创投网 - www.xunj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33 92 950@qq.com
豫ICP备2020035879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