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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营造“能进能出”良好生态

日前,证监会起草《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证监会表示,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对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即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为落实《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也在2月25日发布了《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简化了退市公司挂牌要求,明确退市公司不配合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由主办券商“驱动”退市公司挂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极应对,导致长期无法挂牌的情况。

“鉴于退市公司投资风险较大,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抑制炒作,并基于沪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良好运行的实践,《实施办法》延续了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有业界人士表示,即个人投资者需满足2年股票交易经验、5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要求,未满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仍可买卖原公司股票。与此同时,基于不影响原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实施新老划断,规则生效前已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关键词: 上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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