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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电商企业不得加价出售商品 要按约履行配送货义务

4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作合规警示,提醒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提高佣金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价倾销、无序扩张、恶意竞争。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电商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虚假价格承诺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提高佣金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价倾销、无序扩张、恶意竞争。

电商企业要加强仓储、物流管理,确保依法按约履行配送货义务。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确因临时短缺、物流供应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付、更换商品、取消订单的,应当在发货前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并提供退单、退款、补差价等选择,不得对消费者的选择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商企业要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管,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加强合规宣传,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外卖等电商平台配送骑手的管理。平台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强跑腿、代买等服务收费管理,制止骑手恶意加价等不当行为。

关键词: 电商企业 互联网平台企业 加价出售商品 配送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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