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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市场监管领域发布四张清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日,为推动内蒙古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好成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四张清单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转作风、强服务、办实事。今年以来,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主动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将出台四张清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细化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情形的判断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案件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范围,创新完善柔监管方式,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对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证认可、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等10个领域,违法行为共计92项。其中以责令改正作为前置条件的58项,其他违法行为34项。同时清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要求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设置了不得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2种情形,涉及广告、食品等领域。其中,不得实施行政措施的情形7项。同时,清单还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对四张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温度”和便民利企情怀,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 内蒙古市场监管领域 优化营商环境 不予立案清单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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