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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迁律师: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的关键!

导读:在征收维权实践中,评估报告的地位无疑变得越来越重要。事实上,评估领域的法律规定较为细致、全面,这些规定对于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切入点和抓手。但另一个令人焦虑的现实则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时往往不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理,甚至仅以“有还是没有”,是否申请了复核评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来草草经过这一环节。近日,最高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的一起案件无疑给此问题指明了方向……

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的案情和裁判情况: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5年9月15日,永吉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永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永吉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永吉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案件的裁判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征收补偿决定案件时,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适度审查的标杆。一方面,评估报告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这两种途径是有效对其实施救济的最优方式。受限于客观实际,人民法院暂不具备对评估报告进行过于细致、专业审理的条件,因而最高法在其归纳的案件“典型意义”中选择了“适度审查”这一措辞;另一方面,适度审查中的“适度”,似乎应当被理解为《办法》所规定内容的形式和实质层面,即对于《办法》中白纸黑字写明的点,法院是能够也是应当进行审查的。

当然,这里面对于法院而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不过,最高法的这一典型案例至少向被征收人传递出这样一个讯息:针对评估报告的违法之处要尽量多的关注、收集,在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予以尽量全面的提出。审与不审,是法院的事情;提与不提,可是被征收人自己的事情。而对于那些依据从形式上就“看不过去”的评估报告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查后判决撤销是法院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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