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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研究生"创客"毕业可申请落户

4月1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首次提出,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办理引进。

引进非京籍毕业生原则上应有研究生学历

《办法》指出,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根据《办法》,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其中,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郊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在校创业毕业生符合条件可申请办理引进

《办法》首次提出,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是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是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是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另外,以下三种情况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一是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二是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三是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办法》还指出,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键词: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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