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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9日公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办法》指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解读该办法时称,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三是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

四是增强可操作性。《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记者 刘育英)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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