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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再胜商标纠纷案 国御酒业一、二审均败诉

2021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御酒业”)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二审结果为,“驳回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苏酒集团再一次“胜出”。

文/卖酒狼团队

据了解,国御酒业于2004年05月19日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赵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白酒生产,其他酒(配制酒)生产,制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而该公司与苏酒集团“打起官司”的起因是,国御酒业旗下多款产品的标示、标注,侵犯了苏酒集团已注册商标合法权益。

一审、二审国御酒业均“败诉”

2003年3月7日,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了第3338085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27日。

2004年1月14日,洋河酒厂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2013年4月26日,该商标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3年9月27日。

2015年1月7日,洋河酒厂注册取得第13035197号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3类,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而国御酒业旗下两款产品“青花窖藏酒”“蓝色金尊酒”侵犯了3338085号商标、13035197号立体商标的权益。

2019年,洋河酒厂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苏酒公司(注:洋河酒厂旗下所有产品的品牌维护)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1.“青花窖藏”酒在酒盒及酒瓶上印制了“洋河”字样,该文字与苏酒公司第3338085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该白酒系洋河酒厂生产或者与洋河酒厂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2.“蓝色金尊”酒酒瓶与苏酒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虽有一定的细节区别,但并不属于主要区别,不足以区分商品的来源。

对于一身判决结果,国御酒业并不认可,事后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国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国御酒业是真的“模仿”?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国御酒业旗下除了“青花窖藏酒”“蓝色金尊酒”外,另有多款产品的名称也十分“耐人寻味”。

在其官方网站上,梦之誉系列产品的相关信息被置顶显示,此外还有蓝色典藏产品等等。截图如下:

对此事,业内人士的看法较为一致,首先通过一审、二审判决,在法律层面上,国御酒业旗下“青花窖藏酒”与“蓝色金尊酒”两款产品已经被判定侵犯了洋河方面的商标权益。

至于所谓的“中国梦,梦之誉”与梦之誉系列产品、蓝色典藏产品是否合规,仍然是一个法律问题,只要洋河方面不提出异议,旁人其实并没有发言权。

但是,从现在的市场发展趋势与市场变化来看,品牌的重要性绝对是“空前”的。对于任何一家酒企而言,打造独立属于自己的具备高分辨率的“广告语”、“系列产品名称”是深度参与未来竞争的一大前提,也是决胜未来市场的关键。

所有酒企经营者都应牢记一点,想要做大做强企业,必须摒弃“纯贸易”思维,而是要坚守“品牌”思维和运作模式,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切忌“短视”。

白酒行业竞争固然激烈,但庞大的市场规模与不断成长的新一代白酒消费者仍然让这个市场“充满活力与无限可能”。

关键词: 洋河 商标 纠纷案 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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