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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培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

近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及存管提出明确的要求。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其中规定,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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