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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控股向数位索赔胜诉的小股民作出赔付

近日,投资者权益诉讼再传喜讯,一家叫做藏格控股(000408)的上市公司向部分提起虚假陈述索赔并获得胜诉判决的投资者作出了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信心。

藏格控股的案件并非新发,而是起源于2019年12月3日,当日藏格控股公告,因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问题,收到证监会青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海证监局认定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28亿元和4.77亿元,导致2017、2018年度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在被证监会处罚后,部分中小投资者陆续发起索赔。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此评论认为,藏格控股的虚假陈述违规事实比较明确,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案件早期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因为部分案件经历了青海西宁中院的一审和青海省高院的二审,后续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可能性不太大,所以原被告双方都相对比较平和,“此次我们代理的部分藏格控股投资者索赔案件,在一审胜诉并且判决生效后,藏格控股已经支付了相关赔付款项,后续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享受的判决和赔付待遇理论上是与前期诉讼保持一致的。”

许峰律师还提示,目前获赔的藏格控股投资者至少要满足的条件为:在2018年4月28日到2019年6月22日之间买入藏格控股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近期其律师团队将继续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据了解,西宁中院此次委托了证监会中小投服旗下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于投资者的损失数据进行核算,虽然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基础时间条件是一致的,但每位投资者的获赔比例并不一致,有的略高,有的偏低,有极个别个案甚至经过测算没有损失。

许峰律师解释,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把相关指数的下跌全部等同于系统风险扣除,其实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导致指数的下跌因素非常复杂,并不能将相关指数的下跌全部等同于系统风险扣除,其认为有部分案例在被告举证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直接委托测算扣除系统风险等要素,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值得讨论,当然其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投资者利益和上市公司利益的均衡保护很难,没有完美的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藏格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已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索赔形成利好,但藏格控股被提起索赔诉讼后的积压案件并不多,藏格控股2020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藏格控股仅存在1起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的案件,公司暂根据一审判决应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前述律师介绍,在2021年是有部分藏格控股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的,而且法院的结案速度非常快,目前一切都在依法推进,具体的案例数据后续应该也会作出披露,提醒投资者关注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控股 数位 索赔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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