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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平安财险虚挂业务牟取利益,聚鑫保险三分支机构被罚

中华网财经讯,8月10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沈西分公司、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合计被罚款38万元。

经查,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2019年5月期间,你单位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将其代理渠道及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车险业务,虚挂为你单位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749.92万元、保单件数5137件。你单位收取上述业务手续费112.57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101.31万元返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中鹏代理关于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辽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经查,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沈西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

2019年1月-2019年7月期间,你单位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你单位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325.57万元、保单件数2394件。你单位收取上述业务手续费50.7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44.12万元返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中鹏代理关于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辽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经查,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你单位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你单位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30.77万元、保单件数150件。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上述业务手续费5.57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4.12万元返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中鹏代理关于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辽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此外,王思远,时任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撤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杨金鑫,时任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穆岚,时任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沈西分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生菲,时任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关键词: 协助 平安 财险 虚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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