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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虚假陈述或引发刑事责任,前期已有股民民事起诉获赔

11月26日盘后,香溢融通(600830)发布一则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11月25日收到宁波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香溢融通同时提示,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2019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该公告解读认为,假设最终要追究香溢融通违规披露信息的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相关责任人,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并不对上市公司刑事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次刑责追究不适用新刑法量刑的规定,是否有刑事最终法院认定。

据了解,上述可能的刑事责任比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要轻了很多,新刑法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条款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香溢融通公告提及的2019年调查事项,此前2020年6月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经证监会查明,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后相关操作不合规,证监会认为,因相关产品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根据当时证券法对香溢融通顶格行政处罚。而许峰律师也介绍,定期报告虚增利润30%是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红线,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诉,此次香溢融通案可能就是逾越了这条30%的红线。

许峰律师特别提示,证监会的处罚结论已经构成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基础,因香溢融通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依法可以提起索赔,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经过法院测算存在损失的,起诉后可以获得胜诉判决,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经过两审程序胜诉后获赔到位。

上述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所以此次香溢融通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该以证监会处罚为准,提醒投资者注意。

关键词: 香溢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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