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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等问题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记者董碧娟)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今天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

根据通知,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通知明确,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证合一的机构证书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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