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滥成灾的营销短信,为何不能有效治理?
在“双11”网购节期间,许多人的手机频繁收到营销短信。随手打开短信收件箱,映入眼帘的几乎全是各式各样的商品折扣信息与推销广告。尽管这些信息的末尾常常会加上一句“回TD退订”,但是,在不少人的经验中,之前回复过再多次“TD”,营销短信还是会如期“轰炸”手机。对此,广大消费者虽然不堪其扰,却也无能为力。
遥想当年,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尚未兴起时,手机短信曾经是我们和亲朋好友互相联系的重要途径。发短信时,我们字斟句酌,生怕发给别人的信息有失体面周全,收到短信,我们也会仔细阅读,视之为基本的社交礼仪。尽管偶尔也会收到几条广告短信,但那时的我们没有想到:多年以后,短信收件箱竟然会被营销短信彻底占据,沦为让人觉得点开都嫌烦的“信息垃圾场”。
针对“双11”前夕营销短信泛滥的不良现象,《北京晚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都在近期对普通消费者展开了采访调查。在相关报道中,有消费者表示,自己回复了半天“TD”,之后还是会以每天十余条的频率收到各种营销短信;还有消费者反映,同一个商品品牌会以不同平台的名义,接连发送四五条内容相似的广告信息。显然,营销短信对多数用户而言都是折磨,而非商家想象中的激励。对此,监管机构还应及时关注用户“痛点”,对营销短信作出有效规制,为公众的短信收件箱“瘦身”。
其实,早在2016年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就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很少看到商家主动去征求用户的同意。恰恰相反,“回TD退订”实际上是要求用户明确拒绝,商家才(有可能)停止发送营销短信。
这种做法,将商家主动征求用户同意的义务,变成了用户主动拒绝商家的义务,一来一回之间,让商家占到了不少额外便宜。这与《实施条例》的立法意向正好相反,颠倒了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虽然《实施条例》尚未正式通过,无法直接约束商家,但面对泛滥的营销短信,电信服务商与监管机构还应积极采取对策,而不应对用户“吃哑巴亏”的情况坐视不理。
泛滥成灾的营销短信,带来的危害远不止是让人心烦。在“精准匹配到人”的广告分发机制背后,用户隐私信息遭滥用的风险更加值得警惕。对此,电信服务商和监管机构还应拿出应有的担当,果断处置违规企业,使其付出代价,体会到“切肤之痛”,从而更完善地守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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