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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住建局新政:要求“可无理由退房”销售应明确退款时限

中华网财经11月25日讯: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该规范公示信息,包括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信息、警示信息。

在通知中,重点提及应当公布项目项目周边不利因素信息、警示信息等。

涉及项目周边影响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均需要公示。

包括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排水等相关管网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等。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公示警示信息。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预售后商品房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以零首付、假按揭、假流水等手段吸引、诱导购房人买房,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关键词: 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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