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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散户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获西安中院立案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下,金花股份(ST金花,600080)散户正在用实际行动践行这一法条。

2021年1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金花股份投资者开始缴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案件受理费,此举意味着散户投资者起诉金花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已获法院立案。

此次提起索赔的金花股份投资者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案件受理经历了小的波折过程,法院一度曾考虑通过发布代表人诉讼公告的形式处理本案,但目前看应该暂时不会进入代表人诉讼程序,当然如果投资者人数足够多,原告也可以主动发起代表人诉讼。

金花股份公告显示,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陕西证监局除处罚金花股份外,还处罚了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吴一坚,时任金花股份总经理张梅,时任金花股份财务总监侯亦文。

经陕西证监局查明,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陕西证监局认为,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许峰律师介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构成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 (600080)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而出现亏损,后续也可提起索赔。

上述律师介绍,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早年曾妥善处理过东盛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后获当年《人民法院报》十大典型案例称号,而在金花股份索赔案同期,西安中院还受理了部分延安必康投资者的索赔案件。

关键词: 金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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