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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裁判标准 违规担保 “无效”时代来临?

在日常生活中,“我借钱,你担保”这类情形司空见惯。

担保作为企业间的一种正常融资保证行为,本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增加借贷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降低金融交易风险、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正常经济现象。在资本市场的完善中,担保对扩大信用供给,满足信贷需求,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在现实中,上市公司不规范担保的行为却屡见不鲜,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事件时有发生。

除此以外,在司法认定上,由于多种原因,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各级各地法院对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甚至大相径庭的情形,导致了许多判例裁定违规担保有效。

在这种效应下,违规担保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不仅成为悬在上市公司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也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如今,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出台,最高法等明确裁判思路,对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做出统一认定,从源头上遏制违规担保行为,这一状况或将得到巨大改观。

违规担保危害极大

上市公司以自身资产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无疑会增加公司财务风险,为了避免因公司对外担保而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和证监会均做出了相关规定。

关键词: 最高 法统 裁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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