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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与软银设立合营企业案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分别被罚50万

中华网财经讯,3月12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分别被罚款50万元人民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8号

当事人: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

住  所:163 Tras Street, #03-01, Lian Huat Building, Singapore -79024

当事人:软银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

住所:日本东京都港区东新桥一丁目七番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以下简称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以下简称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滴滴移动。2016年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系滴滴集团国际化业务持股主体,最终控制人是(略)。滴滴移动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软银股份。1986年于日本注册成立,是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涵盖电信、互联网、物联网等产品和服务。软银股份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8年5月25日,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签署股东协议,分别出资(略),在日本设立合营企业,滴滴移动和软银股份分别持股50%。2018年6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5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滴滴移动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软银股份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6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关键词: 滴滴 软银 设立 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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